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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4)
  贾鲁河干流区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清淤疏浚计划,对辖区内贾鲁河河道进行清淤疏浚,保持行洪畅通。
  第四十三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淮河流域防洪规划和国家、省规定的防洪标准,结合防洪工程实际状况,科学编制本辖区贾鲁河流域防御洪水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四十四条 贾鲁河干流跨汛期施工的涉河工程项目,应当制定工程度汛方案,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与开封市、许昌市、周口市防汛指挥机构在省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实现汛期水库、临时蓄滞洪区、河道枢纽、通航工程等的联合调度。
  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应当严格依照水的天然流势、防洪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  第六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四十六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贾鲁河流域诗词文化、古都文化、大运河文化、红色文化等文化遗产的发掘、保护、研究和利用,设立教育基地和展示场所,建立相关档案,弘扬贾鲁河文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贾鲁河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
  第四十七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古桥梁、古码头和古水闸等水文化遗产的挖掘、修缮和保护,将生态保护修复、水利工程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流域文化遗产特色和优势,制定文化旅游开发方案和实施计划,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业。
  鼓励、支持旅游经营者将文化资源与乡村振兴、旅游发展相结合,开发旅游产品,创建旅游品牌,发展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等特色旅游项目,促进文化资源合理利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的,由市、贾鲁河干流区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清理和恢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的,处二百元罚款;在禁止区域野炊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贾鲁河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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