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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9日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使用、修缮、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产权归属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住宅公房和非住宅公房。其中,非住宅公房包括经营性租赁房屋和无租拨用房屋。

无租拨用房屋是指政府无偿拨给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等的直管公房。

第三条 直管公房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适应发展、权责明确、管理规范、使用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市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管公房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直管公房的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租赁收入纳入直管公房管理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缴、使用应当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六条 直管公房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直管公房所有权设立、变更、消灭的,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负责现场勘验,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六十日内办理登记。登记发证前,房屋资产原始账册为直管公房产权凭证。

第七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直管公房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健全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房屋资产原始账册,推行信息化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直管公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破坏和非法抵押等,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九条 直管公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范本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统一制作。

承租人租赁直管公房,应当与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维护修缮、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本办法生效前,已采用租赁证形式租赁的住宅公房,逐步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条 住宅公房租金标准由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非住宅公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一条 住宅公房租赁合同每期一般不超过5年,非住宅公房租赁合同每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直管公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一)擅自转让房屋使用权或者转租、转借房屋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三)擅自改建、扩建房屋,或者损坏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和设施的;

(四)累计拖欠租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

(五)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法律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到期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房屋。承租人腾退房屋时,应当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完好。造成房屋或者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住宅公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办理变更手续:

(一)承租人自愿将房屋使用权变更给直系亲属的;

(二)夫妻离异,一方自愿或者经法院裁决将房屋使用权变更给对方的;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按照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申请变更承租人。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放弃承租房屋或者承租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与承租人同户口簿其他近亲属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

住宅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变更条件人员或者三个月内无新承租人提出变更申请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可以收回该房屋使用权。

第十五条 住宅公房承租人因改善居住条件或者工作生活需要,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可以转让房屋使用权。

第十六条 经营性租赁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租,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制定招租方案,报市财政审批后组织实施。存在下列情况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实行协议出租:

(一)与他方产权房屋位于同一建筑物内,且无法独立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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