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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5年2月20日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民生实事项目票决

  第六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七章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调查委员会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章 公 布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参加大会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举行的时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四款规定,但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提前通知代表。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并负责会议期间代表团其他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按照便于议事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之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实行常任制。届中需要对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个别成员进行调整或补充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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