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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一般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代表团团长、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

  第十四条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议案审理办法;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由大会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问题如果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八条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由代表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由选举单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会议期间由代表团向秘书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不是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不是代表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

  (五)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会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在会议期间不能列席会议的,向所在代表团请假。

  出席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政协委员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经秘书处同意后设发言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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