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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3)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领衔人,并在本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交。

  第二十九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议案的领衔人、提案人、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的处理意见或者审查情况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一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一并交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报告,审议决定是否将该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审议结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继续审议。

  第三十四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

  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办理,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或者办理情况的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及时向代表反馈。

  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报主席团研究决定。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相关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秘书处向主席团汇报相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并提出相关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经主席团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分别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监督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监督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参加。

  第四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监督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报告和草案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和相关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民生实事项目票决

  第四十三条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票决的民生实事项目,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票决民生实事项目的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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