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4)
第四十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基本情况的报告,列出具体明细,印发各代表团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在各代表团充分审议的基础上,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进行票决。计票结果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向代表宣布,并由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满意度测评。
第六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制定选举办法,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或者由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也可以联合提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本市出席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第四十九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如实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本市出席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进行差额选举。
第五十一条 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数符合规定的差额数、差额比例的,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超过规定的差额数、差额比例的,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本市出席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依法另行选举。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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