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5)
第五十八条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九条 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十一条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六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名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六十三条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六十四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八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十六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的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七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情况。提供情况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情况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八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九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七十一条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第七十二条主席团成员或者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三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十四条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或者举手的方式。具体采用的表决方式根据情况由主席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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