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6)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章 公 布
第七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的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主席团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前款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辞职或者被依法罢免的,由主席团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主席团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平顶山人大网、平顶山日报上刊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七十八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23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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