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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6年11月2日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8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5年2月13日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4月2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科学利用北山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焦作市北山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北山,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北部山区。具体范围:东至焦作市东部边界,西至焦作市西部边界,北至焦作市北部边界,南至焦辉路、南山路、影视路、焦克路、焦柳铁路以北。现有开发区除外。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沁阳市、博爱县、修武县、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以下简称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相关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监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实施;

(二)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联合执法;

(三)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北山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组织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第六条 市、相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应急、体育、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场所的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北山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组织开展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促进科学决策。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北山生态环境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北山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每年3月10日为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日。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休闲养生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矿山修复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体现北山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第十三条 涉及北山的各类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与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浅山区规划建设管控要求以及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一类保护区、二类保护区和三类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类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生态功能重要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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