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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4)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三)对交办案件或者群众举报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的;

(四)被请求协助的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五)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或者参与、提供信息的;

(六)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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