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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许昌市贾鲁河保护条例》已经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1月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20日



许昌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2024年11月5日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水灾害,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跨行政区域流域协同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流域水生态保护、水灾害防治、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贾鲁河流域,包括鄢陵县、长葛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双洎河、康沟河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贾鲁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的领导,将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贾鲁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环境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教育、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贾鲁河流域保护实行河长制。贾鲁河流域各级河长分级分段负责贾鲁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生态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水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水生态的良好社会氛围。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水生态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水生态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宣传,对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河南长葛双洎河国家湿地公园加强水生态保护宣传教育设施建设,丰富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内容,增强社会公众的水生态保护意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加强区域协同,协商解决贾鲁河流域水生态保护、水资源调度和配置、防汛抗旱、产业发展、航道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理。

第九条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贾鲁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毗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实现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防汛指挥机构在省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实现汛期水库、河道枢纽工程等防洪工程的联合调度。

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应当按照水的天然流势、防洪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淮河流域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贾鲁河流域堤防工程、防洪排涝、水质保护、港航设施、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建设,共同构建贾鲁河流域防洪减灾体系,联动实施河道清淤疏浚和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防洪减灾监管,提升贾鲁河流域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洪涝灾害联合预报、预判、预警、预演、预案机制,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贾鲁河洪涝灾害的,应当相互通报情况,及时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贾鲁河生态环境保护联合预防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发现重大隐患和问题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协调处置;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协同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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