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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贾鲁河保护条例(2)

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涉及贾鲁河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时,应当加强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在立项、起草、审议等环节的沟通协调。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贾鲁河保护的行政执法,对破坏自然资源、侵占河道水域岸线、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开展协同执法。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司法机关应当与毗邻的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贾鲁河保护工作的司法协作机制,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监督工作,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十五条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体、湿地、林木、植被、野生生物资源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保持河道生态流量,维护河道生态安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贾鲁河支流双洎河水质控制目标,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贾鲁河支流双洎河水质不达标的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采取科学防治措施,维护河道自然生态岸线,提高贾鲁河流域的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第十六条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强化源头准入,严格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

第十七条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工艺、排放标准应当与河流水质目标要求相适应。

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鼓励对尾水进行资源化利用。

新建工业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已设立的工业园区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应当制定改造方案,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农村和工业园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配套建设尾水湿地,通过水生植物和微生物作用等净化水质、修复水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流域内农业生产需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全生物降解农用地膜,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第十九条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贾鲁河流域相关规划和航运发展需要,推进航道体系建设。

进入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双洎河水域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配备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污液等专用收集箱;船舶垃圾、污液和其他污染物应当回收到岸,实行集中处理。

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双洎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活动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由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存在水污染事故风险隐患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双洎河、康沟河。

第二十一条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贾鲁河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标准化堤防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实施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加强防洪工程的运行管护,实行水量调度和防洪排涝的动态监测与数据信息共享,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贾鲁河流域跨汛期施工的涉河工程项目,应当制定工程度汛方案,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设下列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跨(穿)河、跨(穿)堤埋设管道、线缆或者建设临河设施;

(二)修筑拦河设施;

(三)设置雨洪水入河排水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区域,是指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双洎河、康沟河两岸堤防之间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及其护堤地。具体保护管理区域范围由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贾鲁河流域内的水体、湿地、林木、植被、地貌、野生生物资源及相关设施设备,防止造成污染和破坏,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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