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贾鲁河保护条例(3)
在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贾鲁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利用的原则,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国家有关水资源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的规定。
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贾鲁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产业和建设项目,科学论证规划、动态调整已编制的贾鲁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在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基础上,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二十五条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建设,推动节水型农业和高效生态农业的融合发展,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降低农业生产耗水量,提高农田灌溉用水效率。
第二十六条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
(二)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三)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
(四)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
(五)擅自取土、取水、排水;
(六)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设施等;
(七)在河道堤防堤肩、堤坡开垦或者种植农作物、放牧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八)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三项中的禁止游泳、垂钓的区域,由贾鲁河流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公布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贾鲁河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