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监督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被监督对象有权向其所在单位申请回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存在回避情形但未回避的,应当提请其所在单位决定。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线索的汇集统筹,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媒体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并书面报告处理情况。被监督单位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吊销行政执法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制度的;
(二)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
(三)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五)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滥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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