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九条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核电工程建设中的应用,核电工程定额实行动态管理。定额总站组织定额分站定期对核电工程定额进行适用性评估,根据需要提出修订建议,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条定额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建议,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由定额总站公布实施。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定额总站及定额分站依据本办法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由所在单位保障工作经费,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核电工程定额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由定额总站委托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核电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科技〔2016〕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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