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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乐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
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乐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5年5月15日乐山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


市长 赵迎春

2025年5月21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乐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乐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乐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专项规划,按程序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分类设施总体布局,并与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两款,作为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第二款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点、回收经营者;(二)厨余垃圾应沥除水分、去除杂物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三)有害垃圾应保持其完整性或封装包裹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五)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拆分再处理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单位上门回收。大件垃圾指定投放点由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乐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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