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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周口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已经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周口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2024年10月16日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活动,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的公益服务组成,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庭尽责、依托社区、社会参与、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独居、失能、重度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尊重老年人生活习惯,保护老年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有本市特色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统筹、协调、整合各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研究解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重大问题,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配置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适老化改造和智慧型养老社区建设,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健康服务和医养结合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推进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医养康养结合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相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第六条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以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编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功能、种类、数量以及规模,推动构建一刻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圈。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住宅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本省规定的标准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 支持新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卫生服务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完善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为载体的城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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