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3)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智慧助老行动,提供无偿或者低偿智能应用培训,帮助老年人提高智能应用使用能力,适应适老化改造与数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老年人融入智慧社会。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依托医疗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中医养生、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服务,提高老年人医疗供给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本市行政区域内资源禀赋,打造康养小镇、康养园区、田园综合体等居家社区养老康养载体,开发地方特色品牌康养项目,培育银发经济经营主体,满足多样化养老消费需求,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多业态发展。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制度,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经费作为民生支出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健全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培养具有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者。
鼓励培育专职社工、志愿者养老服务力量,建立志愿者激励机制和老年人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加强备案、安全、资金、运营秩序、从业人员、应急处置、服务退出等监管,制定监管责任清单,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视察、联动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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