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周口市贾鲁河保护条例》已经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周口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2024年10月16日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区域协同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章 水灾害防治
第五章 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水灾害,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流域水生态保护、水灾害防治、高质量发展、区域协同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贾鲁河流域,包括川汇区、西华县、扶沟县行政区域内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贾鲁河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贾鲁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贾鲁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将贾鲁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落实河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贾鲁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贾鲁河保护相关工作。
贾鲁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贾鲁河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水资源、河道、水域岸线和水利设施的保护管理,根据职责做好贾鲁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灾害防治、水土保持、水行政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航运管理部门负责贾鲁河航道、港口岸线的保护利用,根据职责做好贾鲁河航运开发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贾鲁河流域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贾鲁河流域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措施的宣传教育,普及水灾害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知识,增强生态环境意识、法治意识,营造协同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贾鲁河保护和生态修复、资源开发和节约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对在贾鲁河流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贾鲁河流域保护规定的行为都有权投诉、举报。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航运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并反馈。
第二章 区域协同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许昌市人民政府加强区域协同,协商解决贾鲁河流域水生态保护、水资源调度和配置、防洪排涝、产业发展、航道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贾鲁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毗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实现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许昌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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