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贾鲁河保护条例(3)
第三十一条 进入贾鲁河水域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配备与船舶等级相适应的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物、废弃物应当回收到岸,实行集中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贾鲁河流域内林木、植被、水体、地貌等,防止造成污染和破坏。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贾鲁河流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在贾鲁河流域从事旅游、水上运动项目等开发活动,应当符合防洪、通航、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要求,不得损害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
第三十四条 贾鲁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堆放、倾倒、掩埋、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畜禽粪污、病死畜禽或者其他污染物;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或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三)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
(四)使用禁用的农药,向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
(五)在养殖业中使用禁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存在水污染事故风险隐患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贾鲁河。
第四章 水灾害防治
第三十六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贾鲁河河道岸线保护,划定贾鲁河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设立界桩和公告牌。
禁止非法侵占贾鲁河水域、岸线。
第三十七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淮河流域防洪规划和国家、省规定的防洪标准,结合防洪工程实际状况,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贾鲁河流域防御洪水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八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贾鲁河流域病险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加强水工程运行管护,开展标准化堤防建设,落实维修养护经费,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体系,提高洪涝灾害防御能力。
第三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植物;
(三)非法采石、采砂、取土、爆破;
(四)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以及防汛设
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
(五)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第四十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汛期前组织河道安全检查,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期前对贾鲁河流域防御洪水预案落实情况及各类防汛设施进行检查。堤防、闸坝等管理单位应当对所辖防洪工程进行汛期前检查,及时除险加固。市水文测报单位应当对所辖水文站点进行汛期前检查,保证测量断面在汛期能够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与郑州市、开封市、许昌市防汛指挥机构在省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实现汛期水库、临时滞洪区、河道枢纽工程、通航工程等的联合调度。
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应当严格依照水的天然流势、防洪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
第五章 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二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贾鲁河保护和相关规划要求,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合理布局产业和建设项目,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推进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推动贾鲁河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三条 开发利用贾鲁河流域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利益,符合经过批准的贾鲁河流域综合规划,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鼓励多渠道投资开发利用贾鲁河流域水资源。
第四十四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贾鲁河现有蓄水、引水、沟渠等水利工程设施,结合恢复河渠水系自然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超采治理,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推进河渠水系联通工程建设,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控的贾鲁河流域水网体系,增强流域抵抗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
第四十五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灌区续建配套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节水型农业和高效生态农业的融合发展,完善灌溉工程的配套设施和渠系节水改造建设,因地制宜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田灌溉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第四十六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在贾鲁河流域兴建农田水利工程,保障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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