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贾鲁河保护条例(4)
贾鲁河流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投工兴建小型水池、沟渠、塘坝、泵站等蓄水工程、灌溉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管理、运营和维护。
前款规定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贾鲁河流域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计划调度运用。出现严重旱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安排。
第四十七条 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贾鲁河流域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发展优质蔬菜、畜禽生产、农作物新品种、餐饮食品等特色产业,持续擦亮中原粮仓名片,打造中原菜都品牌,创建中原牧场样板。
第四十八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贾鲁河流域相关规划和航运发展需要,推进贾鲁河航道、港口建设,完善与航道、港口配套的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发展现代化临港产业,构建水陆有机衔接、河海直达联运、港产城协调发展的发展格局。
新建、改建、扩建跨越、穿越贾鲁河规划通航河段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流域文化遗产特色和优势,采取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加强对贾鲁河流域漕运文化、农耕文化、红色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保护,开发特色文化旅游项目,打造特色文化产品和品牌,推动贾鲁河流域优秀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传承。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址、遗迹,设立教育基地和展示场所,促进红色文化资源合理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每亩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贾鲁河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
(三)对相关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利用贾鲁河流域水资源进行灌溉的区域的水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等,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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