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3)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未按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操作规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侵占、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