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正文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3)
(三)阻挠、妨碍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同时废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
>>
导航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