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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3)

(三)阻挠、妨碍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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