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
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九、将《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一条中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修改为“经调查组提出并报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同时抄送省行政监察机关。审核批复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批复。批复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15日内作出”。
第十五条修改为:“各级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十、将《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十一、将《湖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修改为“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十二、将《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本省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大雾(雨雾)、霾、道路结冰、强对流(含雷暴大风、冰雹、龙卷)等。预警信号的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广播、电视等媒体在接收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强对流(含雷暴大风、冰雹、龙卷)红色预警信号以后,应当立即插播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中的“在接收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红色预警信号以后”修改为“在接收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强对流(含雷暴大风、冰雹、龙卷)红色预警信号以后”。
删去附件《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十三、将《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第五条中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条中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经济和信息化”。
十四、将《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的“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第四十四条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十五、将《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修改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十六、将《湖北省全民阅读促进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十七、删去《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列入财政预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在社会救济专项资金项下支出,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此外,对以上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出相应调整。
附件2
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一、《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1989年10月2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1989年10月26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修正)
二、《湖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1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 自1994年11月5日起施行)
三、《湖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1995年8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 自1995年8月13日起施行)
四、《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8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 自1995年8月2日起施行)
五、《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2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自1996年7月26日起施行 根据2005年9月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修正)
六、《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 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
七、《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12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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