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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一条 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完成整改任务,或屡查屡犯的,由相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线索。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期间发现被挂牌督办企业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应与挂牌督办问题一并处理,督办期限重新计算,查处和整改到位后方可解除挂牌督办。挂牌督办解除后发现企业其他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另案办理。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挂牌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9月30日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办〔2009〕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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