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5)
此后,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作为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府磋商工作办理机构,与江苏某钢集团经磋商就案涉污染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协议内容依法进行了公告。2021年6月4日,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特64号民事裁定确认,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其间,丰台某环境研究所于2021年2月23日第二次申请撤诉。
经审查,江苏某钢集团已就案涉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整改,经鉴定评估和苏州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小组审核,确认污染问题已整治达标。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江苏某钢集团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后得到全部实现。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应当理解为原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本案中,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为诉讼支出的费用及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仅涉及原告自身利益,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在该诉讼请求实现前,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丰台某环境研究所第二次申请撤诉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53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2020年修正)第22条、第26条、第27条
指导性案例260号
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5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实质审查/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点
1.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等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协议的内容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2.人民法院在对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审查协议是否约定具体的修复措施、修复期限、修复费用、验收程序、监督主体等内容,评估协议的履行能否实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消除生态环境损害风险的目的。
基本案情
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某铝业公司)自2006年起陆续将从铝土矿提炼氧化铝排出的工业固体废物赤泥堆存在山西省原平市某赤泥库。该赤泥库总占地面积1840亩,总库容1664.3万立方米。赤泥具有强碱性和强腐蚀性,长期露天堆放,表面干燥以后在风季形成扬尘,造成严重大气污染,并对仅距1公里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形成较大威胁。2014年11月,山西省忻州市环境保护局认定山西某铝业公司的赤泥库存在粉尘污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由于技术迭代升级,案涉赤泥库已不再使用,依法应当封场闭库,否则可能引发溃坝等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周边生态环境存在风险。
2016年8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朝阳某环境研究所)以该赤泥库给周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对山西某铝业公司赤泥库赤泥危害性进行确认,并立即采取封场等措施,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危害和危险。
审理过程中,山西某铝业公司与朝阳某环境研究所经协商于2017年1月18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山西某铝业公司承诺依法、依规采取措施,确保赤泥库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二、山西某铝业公司承诺,每年用于企业环境治理,环保人员培训,污染防治,环保设施的投资、运行维护、物料消耗,赤泥库综合治理等与环保相关的费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币种下同)。三、协议生效后,山西某铝业公司承诺拿出300万元,在两个月内设立专门账户,作为赤泥库专项环保治理资金,以保障赤泥库的环境治理等。赤泥库的治理不限于该专项环保治理资金。四、山西某铝业公司自愿接受朝阳某环境研究所的监督,监督期限为自协议生效次日起三年。五、山西某铝业公司承担朝阳某环境研究所本案代理律师费。六、诉讼费用由山西某铝业公司承担。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综合考量案涉赤泥库规模、危害后果、已有的防尘措施及和解协议拟采取的措施,不封场不能根治赤泥库的污染问题,无法达到修复生态环境的效果,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不能确认和解协议,不予出具调解书。鉴于赤泥库封场工程是世界性技术难题,国内此前尚无同等规模赤泥库封场经验,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技术专家对案涉赤泥库进行现场勘察,就能否封场进行充分论证,引导双方当事人以消除生态环境风险为目的,就修复措施、修复期限、修复费用、验收程序、监督主体等进行重新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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