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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8)

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使用问题。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系统治理、原地修复优先的原则。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修复实施的基础保障,多数情况下,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发生在审理法院管辖区域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与修复实施能够适配。但是,在跨域尤其是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情形下,生态修复费用难以用于受损地生态环境修复实施。本案虽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但受损地位于长江安徽省铜陵段,张某山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造成了当地长江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势必导致损害后果持续存在甚至加剧。本案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时移交安徽省铜陵市相关部门,用于受损地长江安徽省铜陵段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第1234条、第12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28条、第9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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