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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9日市政府令〔2023〕1号公布 根据2024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公共空间,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实体造型或者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城市容貌相融合。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完善统筹协调、联动督办机制。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行政审批、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文旅、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依法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信息横向互通机制,并实现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信息共享。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受理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禁止、限制、允许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区域;

(二)户外广告的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等;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等基本设置要求;

(四)户外公益广告设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需要预留户外广告或者招牌点位的,应当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等规定,并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包含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和媒体等渠道公布专项规划、技术规范,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审批与设置



第十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依法批准后设置。

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等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显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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