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
(三)设置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资料;
(四)户外广告牌效果图、地段示意图、施工结构图;
(五)户外广告牌安全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方式,精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发放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人名称、设置地点、形式、内容、期限、许可机关、许可日期、批准编号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相关要求等。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不得超过六年。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大型户外广告的,给设置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应当与临时性活动期限一致,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设置,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
(二)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一楼宇一标识、一线一面”,一个主体设置一个户外招牌,在不同朝向有多个出入口的,招牌数量不得超过出入口数量;
(三)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四)商业特色街区按规划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利用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出让收入全额上缴本级财政。
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和广告市场需要,建立户外广告点位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或者招牌,应当遵守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开闭时间、亮度控制等规范,设置人应当加强放送后台管理,防止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发生,避免产生光污染。
第二十七条 利用机动车车身进行户外广告宣传,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招牌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二)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采取维修、更换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在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暴雪、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巡查、监督检查制度,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等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二)督促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三)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告知服务;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