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3)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无法确定设置人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现场发布公告,责令设置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五日;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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