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2022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2022〕3号公布 根据2024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荆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预付款、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分期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东宝区、掇刀区住建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漳河新区管委会依法受市住建部门委托开展监管工作;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各级住建部门及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漳河新区管委会应当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
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变更、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荆门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发放预售商品房贷款、收存及拨付预售资金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对受委托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审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监管账户开设情况。
第六条 住建部门应当建设具有预售资金监管功能的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与行政审批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及有关商业银行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保证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网签备案、购房款收存、购房贷款发放、预售资金拨付、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及时共享,实现预售资金监管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
中心城区市、区住建系统之间应当实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之日止。
第八条 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荆门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根据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并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录应当通过住建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制度由市住建部门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荆门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局制定。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一家商业银行或者下辖机构作为监管银行,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专项用于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取。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后,监管账户应当撤销。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住建部门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载明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以及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当载入商品房预售方案。
市住建部门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荆门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局制定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许可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载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住建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及监管协议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当将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主要信息录入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购房人购买预售商品房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分期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住建部门应当提供监管账户预售资金收存信息查询服务,购房人可以查询其所支付的购房款交入监管账户情况。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取购房款,不得要求购房人交入非监管账户,不得在监管账户以外收取购房款,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取购房款。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