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3)
第二十八条 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拨付、扣划、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拨付预售资金的,由荆门银保监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由住建部门提前终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将其从监管银行名录中删除,3年内不得再次列入。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作为不诚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录入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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