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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

(2020年10月20日孝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4年11月7日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24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六章 区域协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府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流域综合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府澴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府澴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府澴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府澴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保障流域保护经费投入,建立流域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府澴河流域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府澴河流域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以及指导河湖水生态修复、河湖水系连通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筹流域湿地和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设管理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流域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水产健康养殖,管理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府澴河流域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府澴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督促落实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责任,并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府澴河流域保护相关信息,加强府澴河流域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流域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府澴河流域保护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八条 府澴河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的相关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府澴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府澴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与省域战略规划和市战略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府澴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优化调整府澴河流域产业布局和结构,将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列为发展重点,推动流域绿色低碳发展。

府澴河流域不得新建、扩建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建设的污染项目。已经建成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予以关闭、搬迁、转产或者改造。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府澴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府澴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岸线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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