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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4)

孝南区、安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毗邻的武汉市、随州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协商处理府澴河流域保护有关事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程序申请启动府澴河流域保护联席会议协调机制。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府澴河流域保护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武汉市、随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武汉市、随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武汉市、随州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保护执法协作机制,统一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裁量基准,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市、县(市、区)司法机关应当与武汉市、随州市同级司法机关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保护司法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市与武汉市、随州市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生态环境事件联合预防预警机制,发现跨区域水质污染、跨界断面水质不达标、生态流量不足等隐患和问题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并采取措施及时协调处理。

本市与武汉市、随州市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协同采取措施,共同推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之后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市、随州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具体补偿协议由市人民政府与武汉市、随州市人民政府协商签订。

鼓励建立府澴河流域范围内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府澴河流域受益主体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府澴河流域保护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与武汉市、随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武汉市、随州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府澴河流域保护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河道内清洗机动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府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者开展替代性修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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