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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战时的征集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征兵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下列征兵工作:

(一)宣传、贯彻征兵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实施征兵工作方案和计划;

(三)协调督促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落实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审定新兵、办理入伍手续和交接运输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廉洁征兵工作规定,及时处理有关征兵工作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六)总结分析征兵工作情况,提出加强、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征兵工作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成单位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在征集期间安排人员参与征兵工作。根据需要,征兵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宣传发动、法律服务、后勤保障等征兵辅助工作。

第四条 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兵役机关会同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网信、教育、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等配合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

(二)教育部门负责核查应征公民文化程度信息,指导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开展征兵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院校开展征兵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征兵政治考核和因政治原因退回人员的核查工作;

(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征兵体格检查和抽查复查,配合做好因身体原因退回人员的协调处理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保障征兵工作经费,审核拨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资金;

(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优抚安置政策,并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共同做好新兵运输的服务保障工作;

(七)医疗保障部门协助做好应征公民病史调查,负责符合接续治疗条件的退回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国有企业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九)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数据等部门,应当加强与兵役机关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征兵工作信息化水平。

参与征兵工作的部门以及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六条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分级保障,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征兵任务安排一定的补助经费。征兵工作经费支出范围、管理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有征兵任务的单位,应当安排相应经费用于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完成征兵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征兵任务统筹机制,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在审定新兵前,对遭受严重灾害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征兵任务的地区,可以酌情调整征兵任务。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务。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指导、支持和协调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逐步建立兵员预征预储工作机制,加强军事兴趣类社团建设。鼓励军队建设有需求、学科专业有优势以及具有国防情怀的学生加入军事兴趣类社团,通过思想政治建设、兵役法律法规宣讲、征兵政策解读、军事兴趣培养和技能培训等方式,培育储备高素质兵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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