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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3)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有其他妨碍征兵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新兵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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