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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若干规定

(202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强化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规范城市建设活动,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建设美丽和谐、宜居宜业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上空际线,包括城市与天空交汇的轮廓线即天际线、自然山体与周边建(构)筑物构成的轮廓线即山际线、城市建(构)筑物与周边环境构成的轮廓线即城际线。

第三条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工作,应当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安全、经济、绿色、美丽,注重规划、建设、治理全过程管控,增强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具体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工作。

第五条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应当突出重点区域,兼顾一般区域。城市的下列区域应当列入重点管控区域:

(一)城市核心区;

(二)核心景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体现历史文化风貌的区域;

(四)新城新区;

(五)重要的滨水区域;

(六)重要的山体周边区域、公园、广场以及生态廊道等城市开敞空间;

(七)城市门户、城市重要景观轴线、城市主干道等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直升机起降点周边区域;

(八)对城市景观风貌管控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重点管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科学确定城市整体空间格局和风貌定位,明确重点管控区域、城市制高点等总体管控要求,加强对城市上空际线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应当深化城市风貌特色设计,明确城市高度分区、山水轴线、视线通廊等控制要求,分区分类提出建筑体量、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的设计原则,构建城景相融、显山露水、错落有致、疏密适当的空间格局。

编制各类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与总体城市设计专项规划相衔接,落实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要求。

第八条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要求,落实到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中。涉及重点管控区域的,应当同步开展详细城市设计,并将其内容和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未落实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要求的,应当依法修改完善。

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应当以重要标志性建筑、重要开敞空间等为标志点,引导建(构)筑群体形成有韵律和节奏的高度变化。建筑高度应当与消防救援能力、市政配套设施相匹配,城市新建住宅一般不得超过八十米,县城新建住宅一般不得超过五十四米;确需超过高度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重点管控区域内新建住宅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形态相同、连续等高的高层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体现历史文化风貌的区域新建建筑高度、体量、形态、风格、色彩应当与传统风貌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标志性建(构)筑物和视线通廊。

重要的城市开敞空间周边应当遵循近低远高、近疏远密、层次丰富的设计原则。重要山体应当以山脊线为基准,划定山体相对高度三分之二处为高度控制线,山体周边区域建(构)筑物不得突破高度控制线;项目用地内确需建设突破高度控制线的标志性建(构)筑物时,应当确保临项目用地一侧的山脊线的三分之二不被建(构)筑物遮挡。重要的滨水区域及其外围五十米范围内,应当以低层建(构)筑物为主。

第十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应当建设等级配置合理的道路网,预留一定宽度和数量的景观廊道、通风廊道,系统布局公园绿地、绿道、山体周边区域以及滨水区域等相互贯通的城市开敞空间。

临重要山体、水体、公园等重要景观地块应当进行视线通廊控制,视线通廊内应当以绿化景观功能为主,确保视线开敞性。地块临重要景观界面长度超过三百米的,应当在地块内设置垂直于景观资源的视线通廊,并严格控制两侧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等,合理确定视线通廊的宽度和间距。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面宽和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两侧和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设施等级、街道功能、建筑高度等,合理确定退让距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分类确定山体周边区域、滨水区域的管控范围和建筑退让距离,鼓励结合重要的公共建筑、公园、广场、特色景观等,在山体周边区域、滨水区域打造城市名片。山体周边区域、滨水区域应当以公共开敞空间、慢行绿道等休闲游憩空间为主,确保山水资源的公共性、连续性和可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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