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若干规定(2)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加强新城新区高压线、通讯线路等架空线路入地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建成区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老旧管线改造升级。
新建垃圾站、变电站、通信基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采取隐蔽和美观措施。设置户外广告、商业牌匾、景观照明、消防栓、窨井盖等应当与周边建筑风格、立面形式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对严重影响城市景观风貌的既有建(构)筑物,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进行整改,逐步消除影响。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导则,细化管控要求,强化负面清单管控。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技术规范时,应当落实城市上空际线管控相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明确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要求,并纳入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实规划条件时,应当审核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初步设计、施工图以及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过程中,应当审核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建筑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建设,均不得突破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强制性要求。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划定城市上空际线重点管控区域、制定管控导则等工作,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上空际线管控的动态监测和实施评估,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辅助手段的应用,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对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作为有关规划编制、修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建设单位突破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强制性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景观风貌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设计单位突破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强制性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建筑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景观风貌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造成城市景观风貌严重破坏的,吊销资质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上空际线管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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