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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条例(2)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辅导或者心理咨询服务专门场所,并设置个别辅导室、团体活动室、心理宣泄室等功能区域。心理辅导或者心理咨询服务专门场所的使用面积应当与在校学生人数相匹配。学生在校期间,心理辅导或者心理咨询服务专门场所应当每天固定时间免费开放。办学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通过共享心理健康服务资源等方式满足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和咨询需求。

学校可以通过购买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设置社会工作者专业岗位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学校心理辅导和咨询服务,对学校全员心理育人给予专业支持。

鼓励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参与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称评审可以纳入思想政治、德育教师系列或者单独评审。教师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心理辅导与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应当纳入教学考核评价、职称评聘成果认定或者学术性评价内容。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朋辈互助体系,发挥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中国少年先锋队等组织和学生心理社团作用。鼓励高中、高等学校设置班级心理委员,加强朋辈互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完善心理健康分级预警和干预机制,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及时识别、处置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积极干预;发现学生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学生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开展关爱帮扶。

学校在心理健康问题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欺凌行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

第十二条 学生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符合休学规定申请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学生相关情况,做好心理健康工作衔接;学生休学期满或者申请提前复学,符合复学规定的,学校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畅通家校沟通渠道,落实家长会、家访、学校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制度,及时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配合的事项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情况,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和心理疏导。

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主题讲座和实践活动,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科学教育观念。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学会调节自我情绪,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学生应当增强自助、求助、互助意识,在发现自己或者同学出现情绪长期低落、独处寡言、厌学厌世等异常情况时,主动及时向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同学反映和求助。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明确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监测预警、咨询服务、干预处置等有效衔接的心理健康促进与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督导机制,将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和五育并举落实情况纳入履行教育工作职责评价内容和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将必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内容,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度,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建设,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研究,制定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意见;组织编写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心理健康教育材料;制定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和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医疗资源供给,完善医疗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标准规范,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知识,为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提供专业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促进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与医疗机构合作,健全学校与医疗机构定点合作和定期沟通协作机制,畅通学生心理健康医疗转介绿色通道;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构建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监测体系,提升心理健康评估和干预智能化水平。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商店、摊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及时查处危害学生心理健康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监管,净化网络空间,加强涉及学生心理健康事件的网络舆情应急工作指导,协助教育部门开展涉及学生心理健康事件重大网络舆情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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