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条例(3)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学生心理健康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学生心理门诊;三级公立精神专科医院应当为因心理健康问题需要住院的学生提供住院服务。
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等设立心理门诊,开设学生就诊绿色通道。
鼓励将心理治疗项目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学生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教育基金会等慈善组织设立学生心理健康关爱基金,为有心理健康咨询和治疗服务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第十九条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执业规范要求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机构以及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学生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人员的监督管理。
心理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督促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人员依法从事心理咨询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工作伦理,严格做好保密工作。未经成年学生本人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泄露学生心理健康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教育部门、学校在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服务过程中,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游戏、影视、网络社交等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学生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引导未成年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等的产品和服务,营造有利于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游戏、影视、网络社交等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建立涉及未成年学生的内容审查和投诉机制;发现产品和服务存在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向公安、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利用网络发布或者传播诱导未成年学生自残自杀、教唆未成年学生犯罪或者涉嫌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侵害的信息,应当向公安、网信、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新闻媒体应当审慎、客观和适度报道学生心理健康事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创作、展示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公益广告,向学生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资讯,为全社会重视学生心理健康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中不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不履行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照本条例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学生实施家庭暴力、阻拦未成年学生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的,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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