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第4号
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三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已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4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8日
三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24年12月31日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4月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建 设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服务和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十五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重点保障、开放创新、社会参与的原则,贯彻教育优先发展理念,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趋势相适应。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有关区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
大社区综合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
第五条 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应、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旅游文化、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营商环境、人民防空、地震等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规划,综合考虑居住人口容量、人口结构分布、入学政策、交通环境、现有教育资源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学位需求、空间布局、建设数量、办学规模、配置要求等内容,促进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条件、教学资源、师资配置等优质均衡发展。
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规划在提请审议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图纸和相关说明等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提请审议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提请审议并公布。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布局专项规划,按照生活圈理念和服务半径合理、资源配置有效原则,差异化布局与预留教育设施空间,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需求,明确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规划和用地布局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规划和用地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组织编制、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报请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布局专项规划充分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服务半径等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实行储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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