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
第十条 教育用地资源扩展受限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教育用地。
对学位紧张区域进行城市更新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生均运动场地面积等各项指标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教育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上限,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统筹和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
因法定情形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涉及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调整的,报请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邻近区域安排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需求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土地予以置换。
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等情形导致区域居住人口出现较大变化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科学评估区域居住人口数量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资源,依法及时调整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停办、扩建、合并、分立、搬迁等需要对原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调整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调整后的富余教育用地资源应当优先用于教育设施建设、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产业项目发展。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规划和用地布局专项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列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并确保项目供地产权清晰。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除自行组织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外,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代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也可以要求达到规定规模的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中小学校、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积极引进国内、国际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满足多元化教育需求。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防空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简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条件、时限和责任,提高审批效率。
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和中小学生、学前儿童使用特点,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相关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并充分考虑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为学校发展、学生活动、劳动教育、校内生活设施和智慧校园建设等预留足够空间,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均运动场地面积等各项指标达到规定标准。
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其生均用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均运动场地面积等各项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有偿置换等方式优先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报请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布局专项规划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就近调整、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安置或者先建设的原则有序推进,保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调整、重建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建设用地有效面积和建设标准,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设施和场地应当规范利用、严格管理,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 确需临时占用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建设批准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经批准临时占用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时,临时建设者应当及时归还用地,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规划建设活动,应当满足国家和省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文身服务场所、成人用品商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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