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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3)

  (二)周边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三)周边不得设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四)周边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有关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新建市政道路、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六)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保障中小学生、学前儿童安全通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主出入口应当避开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因场地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无法避开的,应当充分论证,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二)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校园门口周边设置临时停车位和校车专用停车位;

  (三)校园门口周边五十米区域内,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者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根据需要在上下学人流高峰期增加可移动防冲撞设施;

  (四)校园门口两侧五十至二百米道路上,应当规范设置警示、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校园门前道路应当设置人行横道;

  (五)校园门前和周边道路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地下通道;

  (六)在公交车运营的路段,应当就近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置公交站;

  (七)需要开挖或者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七日前书面告知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 新建居住区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需要建设单位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配建协议约定予以配建。

  未达到规定规模的居住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分析周边居民的入学需求,进行增建、补建、扩建,实现供需平衡。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住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拟定该地块的供地方案前书面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产权归属等主要内容纳入供地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应当与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签订配建协议,明确建设内容、具体标准、建设时序、验收、移交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并严格监督配建协议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新建居住区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并与新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居住区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新建居住区项目的首期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第二十五条 新建居住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产权归属、办学性质、建设规模和标准、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居住区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应当通知教育主管部门参加。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第二十七条 新建居住区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建协议的约定,将其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二十八条 新建居住区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教育机构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建、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营商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负有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擅自修改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规划和用地布局专项规划;

  (二)未按照要求和标准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三)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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