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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4)

  (四)擅自将调整后的富余教育用地资源改作其他用途;

  (五)未依法制定和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

  (六)未按照先安置或者先建设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被征收时的调整、重建工作;

  (七)未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产权归属等主要内容纳入供地方案;

  (八)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新建居住区项目仍通过验收;

  (九)其他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建设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在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产权归属、办学性质、建设规模和标准、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配建协议的约定移交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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