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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决议

(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了《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2025年4月29日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屯溪老街保护范围按照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划定,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三条 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屯溪老街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性。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屯溪老街的保护,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负责屯溪老街日常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屯溪老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屯溪老街保护工作。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屯溪老街、国有建筑有偿经营和服务获得的部分收益;

(四)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屯溪老街保护专家咨询组织,为屯溪老街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依法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服务、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参与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屯溪老街商会应当规范会员行为,发挥商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屯溪老街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损害、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和保护标志。

第九条 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破坏老街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危害老街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增设、拆改门窗;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上涂污、刻划;

(三)临街搭晾衣物、吊挂以及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擅自占道经营、出店经营;

(五)损坏基础设施、绿化设施;

(六)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七)违反规定在室内、疏散通道等区域内为电动车辆充电;

(八)私拉乱接线缆;

(九)违反规定产生噪声、粉尘、油烟、污水等污染环境;

(十)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品;

(十一)妨碍消防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十二)其他危害屯溪老街保护的行为。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屯溪老街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实行名录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 实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应当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等事项作出约定。

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使用人的,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承担保护责任。

第十二条 在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装饰;

(四)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五)其他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实施方案应当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历史建筑进行其他修缮、维护的,实施方案应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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