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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十四条 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屯溪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五条 积极探索应用物联网、视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提升屯溪老街消防技防水平。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屯溪老街专职消防队伍,开展日常消防宣传、安全检查,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确保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气线路和设备符合消防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开展定期检查和维护,保障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电力设施,推进安全用电。鼓励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居民、经营主体和其他单位使用电力能源,逐步淘汰瓶装液化气。

第十七条 屯溪老街保护范围内实行机动车、非机动车禁、限行管理。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改善屯溪老街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推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和电动车辆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屯溪老街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业态布局要求。

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屯溪老街业态指导目录,报屯溪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书面告知经营者遵守保护规划的业态布局要求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鼓励在屯溪老街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一)传承、利用老字号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当地传统手工业,采用前店后坊的形式,经营具有徽州文化特色的新安医学、徽州美食、文化创意产品及本地名优特产品等;

(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演艺、文化体验、主题民宿等产品;

(三)设立新安医学馆、博物馆、纪念馆、艺术馆、摄影馆、名家工作室等;

(四)其他有利于屯溪老街保护和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老街管理机制,按照特色化、差异化要求,引入有利于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的经营业态。

第二十二条 在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开展民俗文化或者组织影视摄制、文艺表演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制订活动实施方案,征求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屯溪老街保护专家咨询组织成员对屯溪老街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评估情况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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