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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

已建成住宅小区没有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到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优先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改造内容。

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对相邻住宅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利用,统一管理运营。

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完善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整合养老服务资源信息,推进养老服务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应用,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加强智慧养老建设,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扶持安全防护、照料护理、健康促进、情感关爱等领域的智能产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一)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二)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补助;

(三)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四)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高龄津贴,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在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的住所免费安装应急呼叫设施;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动态调整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优化提升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推动和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下列居家养老服务:

(一)托养服务、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关怀访视、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生活陪伴等精神慰藉服务;

(三)家庭护理、保健指导、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健康服务;

(四)安全指导、安全监测、紧急救援、应急救助等安全服务;

(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文化教育服务;

(六)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

(七)其他适合居家老年人的服务。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社区实现下列养老服务功能:

(一)根据需要,发展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

(二)建立健全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规范助餐服务供给,完善助餐信息管理,优化餐食配送服务,采取集中供餐、配送到户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三)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采取上门服务、日间托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四)综合利用社区文化、体育、教育、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

(五)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接收和处理老年人的服务诉求;

(六)探索开展“养老顾问”服务,提供专业咨询、委托代办等助老项目;

(七)其他形式的养老服务。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各类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疾病预防、健康评估、健康体检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完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制度;

(三)鼓励为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标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上门护理等延伸性医疗服务和康复保健服务。

鼓励运用先进技术进行远程医疗会诊,提供老年健康服务。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探索互助养老模式,支持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发展互助养老服务。

提倡低龄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重病、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农村留守老年人。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网络,将老年教育延伸到社区(村),为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育服务。

鼓励高等院校向老年人开放网络课程和注册旁听课程,为老有所学提供条件。

开展老年人电子产品使用、防诈骗等宣传工作,便利老年人生活、保障老年人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预防和化解居家养老安全风险。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分层分类的探访制度。对于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应当每周开展探访,探访应重点了解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生活需求、安全隐患及精神状况,并提供必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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