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了《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24年10月31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宜居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住宅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物业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负责规范招投标程序和标后履约监管;
(五)组织实施新建住宅物业现场综合查验;
(六)指导、监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七)监督、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八)依法建立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
(九)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前期物业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和物业服务质量考核等事项的统一组织和监督。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县域特点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管电力设施、电能保护,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和监督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高空抛物、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监控安防、养犬等开展监督检查,参与矛盾纠纷处理,做好流动人口监管等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规划的核实以及违法建设的认定;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以及周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乱贴广告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监管生活垃圾分类、住宅小区园林绿化验收、绿地占用、树木砍伐移植等行为;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物业服务违规收费的查处;
(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人防工程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九)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住宅小区内影响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
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管保障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并明确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一)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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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