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
(四)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接受物业管理各方主体投诉,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五)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交接;

(六)指导和监督突发失管状态的应急物业管理;

(七)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八)排查危旧房屋、高空坠物、外墙脱落等安全隐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行为的巡查、检查和处理。对于属于承接执法事项范围内能够直接办理的事项,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对于不属于的事项,向有关部门移送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快速响应。

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有效履行职责。对于赋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当跟踪监管、加强指导,确保承接到位。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聘请专业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化解住宅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政策措施,便利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活动规范,促进物业管理服务公开透明、便捷高效。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依托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进行智能化管理,实现数据实时采集、研判、处理,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安全、智能、绿色发展。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六)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七)配合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协助,引导业主规范有序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对于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以及其他具备条件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介入,推动成立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三元且总额不少于二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银行账户。

建设单位注销的,经业主共同决定,筹备经费可以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无公共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不足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或者数据电文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业主大会表决可以采用电子投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等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并及时更新下列事项: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六)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情况;

(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处分情况;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