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法规案,听取审议报告,实施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开展专题询问,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五分钟。再次发言的,不超过五分钟。
第二十九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
如果电子表决系统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安徽日报》上公布,并及时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安徽人大网上刊载。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5年7月1日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